作者:浙江联翰消防 时间:2023-06-29 浏览:116次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2.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6.2.2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6.2.3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6.2.4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注1:6.1.7和6.1.8附文末)
6.2.5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2.6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3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烟气排除
6.3.1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2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应设置专用烟道;
3燃气热水器的烟气不得排入灶具、吸油烟机的排气道;
4燃具的排烟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6.3.2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烟道应有可靠的防倒烟、串烟措施,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烟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2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室外开放空间,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的烟气回流入室内;
3燃具的排烟管应保持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鸟、鼠、蛇等堵塞排烟口。
6.3.3海拔高于500m地区应计入海拔高度对烟气排气系统排气量的影响。
附注1:
6.1.7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节选自《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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