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峥嵘 时间:2023-07-21 浏览:120次
石峥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修改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11条和第4.1.4条的固定窗概念,分别称之为“应急排烟窗”和“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并对设置场所和开启方式进行了调整。
应急排烟窗设置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疏散楼梯间,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设置于一定规模的无开启外窗场所。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11条和第4.1.4条的固定窗设置场所和开启方式要求,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4条和2.2.5条为准。
本文解读应急排烟窗和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具体实施要求,针对争议较大的开启方式,提出了参考建议。
第一部分疏散楼梯间的应急排烟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4条规定了应急排烟窗的设置要求:
要点1:设置应急排烟窗的必要性。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疏散楼梯间,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失效时,烟气可能入侵楼梯间,为防止烟气在楼梯间内积聚,有必要在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窗可通过手动、联动或人工破拆方式开启,及时排出火灾烟气和热量,以保证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
要点2:需要设置应急排烟窗的场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4条,明确了需要设置应急排烟窗的建筑和部位。
1、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疏散楼梯间,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设置应急排烟窗。
2、设置于建筑内部(不靠外墙)且未通向建筑顶部的疏散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应急排烟窗的条件,可不设置。
3、设置自然通风系统的疏散楼梯间,自然通风窗具备应急排烟功能,也不需要设置应急排烟窗。
要点3:应急排烟窗的设置部位。
应急排烟窗可设置于疏散楼梯间顶部或最上一层的外墙上。
要点4:应急排烟窗的面积要求。
应急排烟窗的面积,可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11条确定。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要点5:应急排烟窗的启闭状态和启动条件。
火灾发生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开启,应急排烟窗应为关闭状态,以保证疏散楼梯间正压要求。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失效,烟气入侵楼梯间时,开启应急排烟窗,排出火灾烟气和热量。
因此,应急排烟窗须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失效,火灾烟气入侵楼梯间时开启。
要点6:应急排烟窗的启动方式,实际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应急排烟窗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实际应用中,由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失效时间点和烟气入侵时机较难判断,自动联动功能较难实现,可设置现场手动和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功能,且宜具备人工破拆开启的方式。
1、手动开启。
通常情况下,手动启动包括现场手动启动和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
2、联动开启。
由“要点5”可知,应急排烟窗需要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失效,烟气入侵楼梯间时开启,实际应用中,这两个时间点不容易判断,联动开启功能较难实现。
3、破拆方式开启。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未要求应急排烟窗人工破拆开启,考虑实际情况,应急排烟窗宜具备人工破拆开启的方式。
第二部分无可开启外窗场所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5条规定了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要求:
要点1: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必要性。
机械排烟系统主要用于火灾初期排烟,保障人员疏散,机械排烟系统难以满足火灾中后期排烟排热要求,尤其是当机械排烟系统失效时,有必要通过外窗排烟排热。因此,对于一定规模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当无可开启外窗时,要求加设可开启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开启后,及时导出烟热,可为人员疏散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并可防止建筑物在高温下出现倒塌等恶劣情况,有利灭火救援。
要点2:需要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场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5条,明确了需要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建筑和部位。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要点3: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要求。
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4条〜第4.4.17条规定执行。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4.17见下面要点5部分条文
要点4: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启闭状态和启动条件。
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往往设置于储烟仓内。因此,当机械排烟系统开启时,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处于关闭状态。当机械排烟系统失效时,可开启应急排烟排热设施,排出火灾烟气和热量。
要点5: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启动方式,实际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手动开启。
通常情况下,手动启动包括现场手动启动和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
2、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
当采用联动开启方式时,依据机械排烟系统机理,联动触发信号可考虑排烟防火阀关闭信号。
当采用烟气温度开启方式时,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可熔性采光带(窗)外,其他场所尚无动作温度指标的相关依据,相对较难实施。
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3、破拆方式开启。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未要求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人工破拆开启,考虑实际情况,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宜具备人工破拆开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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